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国发〔2013〕36号),进一步完善我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城市综合承载力、运行效率和城市发展质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遵循城市发展规律,结合本地区自然状况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系统推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坚持先规划、后建设,规划编制与规划实施并重;坚持先地下、后地上,正确处理城市“面子”与“里子”的关系;坚持重安全、保民生,推进城市基础设施平战结合、军地融合,增强城市减灾防灾能力和公共服务供给能力;坚持绿色低碳、集约智能,提升城市生态环境质量;坚持机制创新,采取多元化投融资方式建设和运营城市基础设施;坚持建设和管理并重,提高城市基础设施运行效率。
二、科学编制和实施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规划
(一)科学编制专项规划。各地级以上市要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科学编制城市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并做好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各类规划的衔接。到2016年6月底,各地级以上市要完成城市综合交通、公共交通、地下管线、排水防涝、供水、供电、燃气、垃圾、污水、绿地系统、防洪、通信等城市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的编制(修编)和审批工作,并将各专项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三五”规划以及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各县(市)要根据本地实际完成相关专项规划的编制(修编)和审批工作。经批准的各专项规划要及时向社会公布,修改专项规划须执行法定程序。
(二)强化专项规划实施。各地级以上市要按照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认真组织实施城市基础设施专项规划,严格执行城市道路红线、绿地绿线、基础设施黄线、水系蓝线等管理规定,统筹好财政资金和项目安排。城市新区建设、旧城区和城中村改造以及房地产开发项目要按照专项规划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要求,配套建设城市基础设施。优先保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用地,不得擅自改变其用地性质和规模,并在拟建城市基础设施地块周边立牌公告。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创新,定期开展专项规划实施情况评估,及时纠正违反规划行为,将专项规划实施纳入城乡规划督察范围,提高规划的科学性、权威性和严肃性。
(三)加强区域城乡基础设施规划统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和珠三角等城镇群(区域)规划要统筹考虑区域性基础设施建设,预留交通、电力、燃气、通信、污泥、垃圾、防洪等重要区域性基础设施和廊道用地,建立完善跨区域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协调机制,促进区域性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统筹城乡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加快推进水、电、路、气、通信等基础设施城乡一体化。三、完善城市交通基础设施
(一)加快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各地要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粤府〔2013〕120号)要求,根据城市发展需要科学确定城市公共交通模式,积极发展以快速公共汽车、现代有轨电车等公共汽(电)车为主体的大容量地面公共交通系统,有条件的特大城市、大城市有序推进城市轨道交通和城际轨道交通系统建设,充分发挥轨道交通作为公共交通的骨干作用。到2017年,广东省城市轨道交通新增运营里程250公里。城市中心区新建、改建道路要研究设置公共交通专用道或优先车道。各地要结合实际合理规划建设机场、港口、火车站等综合公共交通枢纽,完善公共交通调度中心、首末站、停靠站、公共停车场、换乘枢纽、充电桩、充电站及城市水上客运码头等配套服务设施建设,实现城市内外公共交通便利衔接。现有停车场、加油(气)站可根据实际需求改建、加装充电设施,推进新能源推广应用。
(二)加强城市道路建设和桥梁安全管理。加快城市组团之间及城市出入口的快速路建设,打通丁字路和封闭街区,提升道路网络密度,提高城市道路网络连通性和可达性。加强城市道路保养,落实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制度,因地制宜推广非开挖管道施工技术,减少城市道路开挖。全面落实城市桥梁管养责任,建立桥梁动态监控系统,定期开展城市桥梁安全监测,及时整治安全隐患。加强路桥涵洞隧道安全管理,完善应急处置措施。2017年底前,各地级以上市全面完成城市危桥加固改造,建成市域桥梁信息系统,做到一桥一档,做好与省城市桥梁信息系统的对接,实现城市桥梁信息的动态更新和管理。
(三)加快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落实“行人优先”理念,按照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分离、行人与非机动车分离的原则,改造或新建城市道路断面,构建连续、系统的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2016年6月底前,各城市完成中心城区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专项规划编制和审批。近期重点做好步行、自行车交通系统与居住区、公交枢纽、重要文体和商业等公共设施的无缝衔接,加强行人过街设施、自行车停车设施、道路林荫绿化、照明、标识等设施建设,切实改善出行环境,不断提高步行和自行车绿色出行比例。
四、加强城市地下管网建设管理
(一)建立完善地下管线综合管理机制。各地要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4〕64号)要求,建立健全城市地下管线综合管理协调机制,明确牵头部门,统筹推进城市地下管线建设。2015年底前,各地级以上市完成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建立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编制完成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力争用5年时间完成城市地下老旧管线改造。到2017年底,各地级以上市结合新区建设、旧城改造、道路新(改、扩)建,在重要地段和管线密集区优先建成一批地下综合管廊工程项目。对规划建设地下综合管廊的区域,凡在管廊中已预留管线位置的,不得再另行安排管廊以外的管线位置,已建成使用的现有管线,应逐渐迁移至管廊内。创新地下综合管廊投资建设运营管理体制,鼓励采取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地下综合管廊的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
(二)加强城市供水设施建设。加强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和备用水源建设,合理利用本地水资源,慎重开展跨区域调水工程建设。加快水厂处理工艺升级改造,提高水源、水厂水质监测能力和应急供水能力。加强以城带乡的城乡区域联网供水建设,改善农村饮水条件。深入开展节水型城市(单位)创建活动,逐步更换使用年限超过50年、材质落后和漏损严重的老旧供水管网,加强节水技术、工艺、设备和器具的推广使用。2017年底前,各地级以上市关闭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水井,全省城市完成应急备用水源建设规划和老旧管网普查、改造计划编制审批工作,实现城市公共供水普及率达到97%和水质达标双目标,城市供水企业全部具备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42项常规指标以上的检测能力,珠三角9市及粤东、粤西、粤北地区至少各有1家供水企业具备106项指标的检测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