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辽宁省发改委发布了关于调整我省小火电等发电机组上网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辽发改价格〔2019〕353号,将我省现行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0.3749元/千瓦时(含税,含脱硫、脱硝、除尘电价,下同)上浮10%后的标准0.4124元/千瓦时作为非统调发电机组最高上网电价,高于0.4124元/千瓦时的非统调发电机组上网电价均下调至此标准,低于此标准的非统调发电机组上网电价暂不调整。详情如下:
各市发展改革委,省电力有限公司:
为深入电力市场化改革,推动我省电力市场化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上网电价管理暂行办法》中逐步统一发电企业上网电价的有关规定,决定下调我省定价的小火电机组、资源综合利用机组和自备电厂余量上网(以下统称非统调发电机组)的上网电价标准。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及标准
将我省现行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0.3749元/千瓦时(含税,含脱硫、脱硝、除尘电价,下同)上浮10%后的标准0.4124元/千瓦时作为非统调发电机组最高上网电价,高于0.4124元/千瓦时的非统调发电机组上网电价均下调至此标准,低于此标准的非统调发电机组上网电价暂不调整。
二、有关要求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电价政策平稳实施;电网企业要认真落实、执行到位。政策执行中遇到的新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委(价格管理处)。
本文自2019年7月1日起执行,调价范围内的发电机组上网电价批复文件同时废止。
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