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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北能监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新建发电机组并网有关事项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4-13  浏览次数:190
核心提示:华北能监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新建发电机组并网有关事项的通知
 近日国家能源局华北监管局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新建发电机组并网有关事项的通知。详情如下:

国家能源局华北监管局文件

华北监能市场〔2017〕166号

华北能源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

新建发电机组并网有关事项的通知

华北电网有限公司,国网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电力公司,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华北区域主要发电企业:

为切实维护华北区域电力市场秩序,促进电网公平开放,按照国家能源局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新建发电机组(不含分布式)并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 依规签订相关协议、合同

(一)按照原电监会《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管理办法》(电监市场〔2011〕32号)的要求,新建发电机组首次并网前,发电企业与电力调度机构应依照相关示范文本,签订并网调度协议。首次签订并网调度协议的发电机组,发电企业应于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将并网调度协议报华北能源监管局备案。

(二)新建发电机组所属发电企业尚未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的,在机组首次并网调试前,电网企业可与其签订并网调度协议和临时购售电合同。其中,临时购售电合同终止时间可暂定为该发电机组完成整套设备启动试运行时点后三个月。

二、规范开展并网调试和商业运营有关工作

(一)发电企业应按照《电网运行准则》(GB/31464-2015)规定向电力调度机构报送并网运行申请书及相关资料,并网调试申请书应抄报我局。

(二)按照《国家能源局关于取消新建机组进入商业运营审批有关事宜的通知》(国能监管〔2015〕18号)的要求,新建发电机组完成整套设备启动试运行时间点后90天内,具备商业运营条件的,自动进入商业运营。电网企业应在每月10日前向我局报送新建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营有关情况,内容应包括:新建发电机组《并网调度协议》和《购售电合同》签订情况;新建发电机组并网申请情况;新建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营情况。

三、及时办理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

按照《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发电企业许可监督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能资质〔2016〕351号)的要求,新建发电机组应在完成启动试运行时间点后三个月内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逾期未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的,自逾期时点起,不得发电上网。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局。

国家能源局华北监管局

2017年 4 月 10 日

 
关键词: 发电机组 电力 电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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