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项目名称:福清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二期工程设计项目
1.1.2 工程位置:福清市龙江街道苍霞村(福清市生活垃圾焚烧厂一期厂区内)。
1.1.3 设计范围:
设计人负责福清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二期工程的初步设计及概算、施工图设计、本项目工程相关的零星技术改造、工地设计服务、直至工程完工的全过程工作、竣工图的编制以及项目报建、报批和验收的配合工作等(相关具体要求详见第六章技术需求书内容)。
1.1.4 资金来源:企业自筹资金 。
1.1.5 建设规模:福清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设计规划规模:2×300t/d+1×350t/d 焚烧锅炉,配1×12MW+1×6MW 凝汽式汽轮发电机组。
一期工程建设规模:2×300t/d 焚烧锅炉,配 1×12MW 凝汽式汽轮发电机组。工程建设采取土建主体工程按规划规模一次建成,设备及安装工程根据工艺可分划性,采取分期实施,公用系统皆一次安装;二期工程系在原确定的厂址、厂房内预留位置实施。
二期工程建设规模暂为 1×350t/d 焚烧锅炉, 配 1×6MW 凝汽式汽轮发电机组,投标人应考虑招标人有可能汽机改为9MW,招标人不因此增加合同费用)。
1.1.6 设计合理使用年限:30年。
1.1.7 招标范围:福清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二期工程初步设计及概算、施工图设计、本项目工程相关的零星技术改造、工地设计服务、并完成审批以及施工阶段的技术咨询服务、现场服务、编制竣工图、其他配合(相关报建、施工及设备招标配合、结算和保修服务),详见第六章《技术需求书》。
1.2 资格审查合格条件
1.2.1 投标人参加投标的意思表达清楚,投标人代表被授权有效。
1.2.2 投标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法人营业执照,按国家法律经营。
1.2.3 投标人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以下资质(1)或(2):
(1)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甲级。
(2)市政行业(环境卫生工程)专业甲级资质和电力行业(火力发电)专业乙级资质。
1.2.4 投标人近三年(2012年至今)至少具有两个单台处理量300吨以上的垃圾焚烧发电厂业绩。
1.2.5 投标人委派的项目负责人须具备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或具备高级工程师资格或以上;且项目负责人应有担任过垃圾焚烧发电厂工程设计的项目负责人的业绩。
1.2.6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投标人没有处于被本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取消投标资格的处罚期内;
1.2.7 企业注册地在福建省行政区域以外的投标人,应已在闽设立分支机构(应提供福建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登记备案证明材料复印件),尚未在闽设立分支机构的,应承诺在中标后两个月内根据闽建设[2009]5号文件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